百博控价 - 电商控价专业品牌 · 捍卫品牌权益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571-87971002
《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条款到底有哪些呢?
行业资讯2020-10-27 10:04:34

商标作为企业的合法标准,更多人都不了解《商标法》规则,下面百博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规则:


1、《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客服QQ:1510695409
热线:0571-87971002
专业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