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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的商业标识更适用商标保护
行业资讯2019-02-13 08: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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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如何顺利走出去?怎样提高销量,打响知名度?商标可以说是一把金钥匙。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一年后,商标领域出现的法律风险行为仍层出不穷。商标的权利人如何把握新法、有效降低风险值得关注。

在日前举办的合规与保护研讨会上,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慧向企业介绍了企业商业标识的保护与风险防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保护范围进行了重新列举和扩充。将商业性标识更明确地分为商品类标识、主体类标识和互联网商业标识三类(互联网商业标识与前二者之间有交叉),并细化了这三类标识的具体形式,并以“等”字对有关商业标识的列举保持开放性的规定。

“新法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之后加了一个‘等’字,对商品类标识由穷尽性的列举性规定修订为开放式的例示性规定。如工商总局在执法文件答复中认定: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梁慧以知名商品费列罗特有装潢案举例说,2003年7月,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其销售代理天津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其不得销售符合费列罗公司巧克力产品特有的任意一项或者几项组合的包装、装潢的产品或者任何与费列罗公司的包装、装潢相似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巧克力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2008年3月,历时近5年的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费列罗公司的胜诉告终。

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了混淆行为的行为界定和法律责任,与旧法的规定相比做了较大修订,对商业标识保护范围进行了重新列举和扩充。

知名的南北稻香村案件就是典型的商标混淆案件,“稻香村”商标之争在北稻、苏稻两家食品企业间已持续多年。日前,一南一北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让稻香村的“南北之争”再度引发外界关注。苏州法院判定苏稻胜诉,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北稻胜诉,究竟孰是孰非难以判定。

梁慧认为,目前来看,两种商标仍会在商品上存在,难分输赢。对于这种共同存在于不同商品上的商标,两个企业应做好共同维护,必要时可协商对商标加以区别。

中华商业联合会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张健表示,首先要尊重历史;其次要遵守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再次遵守《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最后应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张健呼吁,中华老字号企业应该团结合作,站在品牌保护的立场上,共同维护品牌,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让企业在良性的营商环境下更加健康地发展。

一旦遭遇商标纠纷,企业该怎么办? 梁慧认为,法律专业知识、谈判技巧、合理可行解决方案都必不可少,企业要想令商业利益最大化,不妨试试以和解调解代替诉讼解决纠纷。

著名的《中国好声音》商标纠纷就是通过协商解决的。2012年,灿星制作从荷兰Talpa公司引进音乐选秀节目版权,制作中文版名为《中国好声音》。节目一经播出就大火,还创下了收视奇迹。然而到了2016年《中国好声音》第五季筹备之际,荷兰Talpa公司将节目版权转授予唐德公司,后者宣称拥有“中国好声音”五字中文名称,灿星对此持异议,于是双方就此展开法律诉讼。这一变化直接导致《中国好声音》只能更名为《中国新歌声》。后经过各方协商,就与“中国好声音”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并承诺在协议签署后及时递交撤销各相关法律程序的申请。各方同意并承诺,全部争议撤诉后,各方均不得再就上述两案在案争议向协议其他各方追究任何责任或提出任何起诉、仲裁、控告以及索赔要求。这一结果既保证了节目的正常播出,也为双方节省了不少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新增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互联网商业标识,从法律的角度解决了域名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问题。该规定采取了列举性规定,“等”字概括规定应作出与列举事项相一致的类似解释,即不属于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和网站名称的范围,但仍属于类似的互联网领域的特殊商业标识。明确列举了“网站名称”和“网页”,各种独立网站,包括在各种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都可划到该条名下,各种微博号、微信号名称,以及各种应用程序(App)的名称都可归入本类规范之列。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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