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
该案相关权利单位丹麦L.E.G.O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系国际知名玩具企业,旗下“乐高”品牌入围2018年世界品牌500强,在中国有着广泛的受众群体。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
经查,“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杜某某等8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拆分乐高公司拼装玩具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某玩具厂生产、复制上述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被告人杜某某等8人均按月从李某某处领取固定报酬。
2019年4月-8月,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等9人先后被抓获或主动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Great Wall of China”等型号乐拼玩具与乐高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经司法会计鉴定,李某某等人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亿余元。公安机关2019年4月23日在其仓库内扣押的待销售的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货值3000余万元。
在该案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是如何判定的呢?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而言,主要是有四种情形: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需注意,有一种情况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特殊情形的,那便是行为人虽然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但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行为人虽然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也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但若是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施行数罪并罚。
新闻来源:凤凰网